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勞動者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向用人單位討要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自動離職
2、用人單位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愿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愿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說,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標準辭退經濟補償為: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以該員工的工資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公資;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最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即最多補償一年的工資。
如您有勞動法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與天津勞動律師宋輝律師聯系。勞動法咨詢電話: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