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甲公司與于某簽訂的賠償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于某后期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但工傷認定結果不能推翻賠償協議的合法性,故駁回于某仲裁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于某發生傷害事故后,甲公司在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及傷殘等級作出認定的情形下,徑行與于某簽署賠償協議,且該協議涉及的賠償金額也遠低于于某基于工傷應當獲賠的工傷保險待遇。故可以認定該協議顯示公平,于某行使協議撤銷權符合法律規定,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應當由甲公司支付。
天津勞動法律師評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對工傷賠償協議作出了不同的認定,此種現象直接反應了目前裁審機構對工傷私了協議不同的理解與認識。在實際的用工實務中,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企業與員工往往未經工傷認定程序的情形下,自行簽署賠償協議。此類協議的效力如何界定,目前在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法院對協議性質的論證體現了目前天津司法的裁判尺度,也符合立法本意。工傷私了協議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顯而易見,其與勞資雙方就社保繳納問題自行簽署協議的性質基本相同。因此,建議企業在處理工傷事件中,應當謹慎對待自行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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