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用工領域,因新冠疫情影響最多的話題即為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問題。而工資支付問題中提及頻率最高的即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概念。目前實務中,對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理解已經達成共識,即前后兩次工資發放時間點之間的間隔時間(30天),在30天內工資正常發放,超過30天則按照地方政策發放生活費。但目前對于30天的時間能否分段累計的問題并無統一觀點。當前疫情背景下,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或因疫情影響導致勞動者無法正常工作的狀態呈現出短期持續而不間斷的現象。由此便需要確認: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30天時間是否可以間斷累計。例如:2022年3月1日至20日無法工作20天,3月21日至4月10日恢復工作,但自4月11日至4月30日又無法工作。針對上述情形,如不能分段計算,則3月1日至20日工資正常發放,4月11日至4月30日工資也應正常發放。但如可以分段,則3月1日至20日(20天)工資正常發放,4月11日至4月20日(10天)工資也應正常發放,4月21日至4月30日因已累計超過30天時間,故可以發放生活費。
對此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應對一個工資支付周期30天的性質予以明確,即:此30天是前后兩次工資發放時間的間隔時間長度?還是兩次工資發放時間的間隔時間天數?如是間隔時間長度,則不能分割,如是間隔時間天數,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是可以進行分割累計的。對此問題目前各地解釋不一,廣東省明確規定不能分段計算,天津市雖然解釋為天數,但從本意上理解仍傾向于連續計算。據此,目前通說觀點認為:因疫情導致無法工作的情形應單次獨立計算,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不能間斷或累計,此種認定規則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法規政策參考:
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二)九)如何理解“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工資支付周期是指,企業與職工約定發放工資時間間隔天數。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是從停工停產當日開始計算,到工資支付周期對應天數的最后一日止,與具體發薪日期無關。以按月支付工資為例,某企業從2月3日開始停工停產,則該企業2月3日至3月2日為停工停產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從3月3日起進入停工停產第二個工資支付周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粵高法〔2020〕38號6.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業、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用人單位延遲復工,勞動者請求不能返崗期間的工資報酬,應如何處理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后復工,復工后再次停工停產的,每中斷一次需重新計算,不得將兩次停工停產的時間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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