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用工領域應注意的知識產權問題
民法典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保護范圍。由于商業秘密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的公開性和期限性等特點,便要求作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這一特殊的涉密載體進行特殊的管控。而管控這一特殊載體,就要同時注意勞動立法對勞動者的側重保護,二者之間的平衡和交叉是處理此類問題的重點,特別是誠信、公平、在先權利保護、禁止濫用權力等原則的適用。
另外,職務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爭議,在目前的用工實務中也呈現出復雜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在處理類似爭議時,應注意用工關系認定、知識產權基礎的依賴程度、非法獲利情況、覆蓋程度及接觸記錄等諸多情形,予以綜合評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22.勞動關系終結后員工股權或投資性權益的處理
股權激勵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采取的一種中長期的激勵措施。根據不同的激勵程度,可以劃分為多種類型?!睹穹ǖ洹访鞔_自然人享受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而上述權利可以依法繼承。因此,伴隨著勞動者死亡或勞動合同解除等勞動關系終結的情形發生,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股權或投資性權益如何處理,則涉及到不同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協調等問題。目前實務中并無統一結論,特別是針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問題,多數仍是在法律框架內,以平等合意為前提。因此,員工在職期間取得的激勵性權益,在勞動關系終結后應如何處理,仍應以各方事前的約定為基礎,但員工即是自然人又是勞動者,其雙重身份必然受到不同部門法的側重保護,任何限制性內容,均有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此點用人單位應當特別予以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23.用人單位應當注意特定民事主體的保護問題對用工管理權的沖擊或影響
針對女職工權益的保護問題,在《民法典》實施前,已經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規體系,故在此沒必要強調。但近年來,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社會問題突出顯現,因此,當員工因家人問題而與用人單位發生摩擦時(事假審批、休假安排等),就要求用人單位在經營需要、員工情況及社會問題等諸多方面進行適度的平衡。一味強調用工管理權的操作,恐派生爭議、徒增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4.勞資雙方表達各自意思表示的對話方式應當予以明確
民事主體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和無相對人兩類。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為以對話方式作出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勞動關系中至少存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類主體,故在雙方表達意思表示的過程中勢必涉及生效的問題。但在用工領域,勞動者表達訴求或用人單位表達用工意愿,又較其他法律關系復雜,特別是在勞動關系履行存在障礙因素的情形下,意思表示是否生效即尤為重要。因此,應避免意思表示生效的法定情形在用工領域的適用,建議以約定的方式明確意思表示或排除易產生爭議的表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5.勞動法領域中的沉默意思表示推定應當明確約定且不能“排權免責”
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三種,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無需解釋,默示是指雖無明確的積極表示方式,但通過行為方式作出意思表達。前二者都有“示”的行為。而沉默是完全的消極不作為表現。因此,沉默作為行為人意思表示時,必須是法定、約定或符合交易習慣。而在勞動法領域,交易習慣無法適用,“法定”中所謂的“法”又不能包括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故沉默意思表示僅在約定層面存在討論空間。例如:“收到續簽通知后滿3日無回復視為本人原因不同意續簽”,此種設定必須以明確約定為前提,僅在后期的操作通知中載明但未達成合意的,不能推定為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另外,“收到調崗通知后3日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工資發放后3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等內容,即使存在事前約定的情形,也要考慮其實體上是否有侵犯勞動者權益,排除用人單位義務等無效情形。因此,勞動法領域對沉默意思表示推定的認定,應予從嚴把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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