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支付令主要的目的是簡便快捷的使債務人償還金錢債務,以加速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申請支付令的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給付的金錢數額必須明確。但是,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數額往往是不確定的狀態,因此,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上述費用,勞動者不能申請支付令。
勞動法律法規僅明確了無爭議的勞動報酬和經仲裁確認的調解協議兩類情形下可以申請支付,故醫療費、補償金、賠償金費用不在支付令的范圍之內。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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