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編撰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并采取了“列舉+兜底”的表述方式體現了對人格權保護的全面性。相應權利在具體的勞動用工實務中,將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知情權等發生一定的碰撞,例如:隱私權與招聘入職的信息確認、婚姻自主權與戀愛調崗、勸辭等。在具體的適用中,二者如何協調,應考慮用人單位管理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17.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均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主體。實務中,因勞動爭議糾紛導致用人單位商譽被違法侵犯的情形時有發生,勞動者的一些不當的“維權”行為(拉橫幅、堵門、散播負面不實言論)均不應提倡。為此,當用人單位面臨類似情形時,可以啟動對自身人格權保護的相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18.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保護
個人信息從內容上看強調信息本身與個人之間的聯系和識別性。在勞動用工領域,入職階段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了解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基本情況,在職階段,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員工的病假治療情況、事假申請事由等情況,上述情形均屬用人單位正常的知情權范疇。而行使知情權必然涉及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等處分操作。因此,只要對個人信息的處分秉承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的基本原則。用人單位即可有權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必要的處分,勞動者亦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19.勞動者隱私權和用人單位管理權應如何平衡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是兩類不同的人格權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即私密信息既屬于隱私,受到隱私權的保護,又屬于個人信息,可以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故《民法典》將二者的保護編入同一章節。勞動用工實務中,涉及勞動者隱私權的問題比比皆是,工資薪酬信息的不當披露、工作場所安裝攝像頭、離職程序中涉及個人物品的保管移交、病假員工特殊類疾病的治療細節、勞動爭議記錄能否在離職證明中體現等。用工管理權與隱私權發生接觸時如何處理,在爭議中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處理,用人單位的管理權以必要為前提,勞動者隱私權的保護,以合理限制為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20.勞動爭議實務中的不當得利問題
《民法典》將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作為準合同處理,在勞動用工領域仍存在適用不當得利的空間。在職期間社保公積金的個人的代扣代繳以及離職后社保公積金的全額墊付問題,即可按照不當得利處理。通說認為:不當得利中的“沒有法律根據”情形,應由受益方(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即其應對獲利的合法性進行舉證,此種舉證應注意與勞動爭議實務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相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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