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蔓延已影響到正常的社會運行。該狀態下,用工關系也勢必受到一定的沖擊和影響。自人社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以來,各地陸續結合本地區的疫情防控需要,配合出臺了相應的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天津地區也于2020年1月24日出臺了《市人社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F筆者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就未來用工實務中涉及的有關實操問題予以建議和說明。
一、休假、出勤
2020年1月27日凌晨,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即1月31日(初七)、2月1日(初八)、2月2日(初九)繼續放假;實際上,2月2日本身就是公休日休假。通知規定:如因疫情出勤工作的,安排補休,依法支付報酬。根據該通知的字義描述,延長假期與公休日出勤類似(事后補休或支付200%加班費);畢竟除11天的法定假日外,不能再額外設定其他法定假期。但通知并未明確延長假期的性質,理論上講,如果是公休日出勤,其與原七天假期中的除夕、初四、初五、初六休假的性質相同。對此,有些用人單位主張是否可以按照傳統意義上的“欠班”處理;即通過后期安排上班的方式對延長假期予以彌補。對此筆者認為存在風險,畢竟延長放假是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用人單位通過事后安排出勤工作的方式調整延長假期并不可取。
針對延長假期,是否可以沖抵帶薪年休假的問題,筆者認為也無法律依據。畢竟延長假期的性質與年休假不同,且年休假的安排亦須與員工協商。
另外,某些用人單位本身即存在春節延后上班的情形,即春節延后上班期間沖抵當年度年休假。此種情形下,延長的時間是優先按照年假處理還是按照延長假期處理則存在爭議。對此筆者認為,從公平角度出發,應考慮年休假另行安排的處理模式。
再有,目前某些地區已經要求在假期延長后某個時間段之前,不得擅自復工。例如江蘇要求復工時間不得早于2月8日(正月十五)。此種情形下,假期結束至復工前的時間應如何處理,想必地方政策文件應予明確指引。實際上此段時間也應視為政府措施隔離期間,調休或優先沖抵年假的方式也值得商榷。
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和政府措施隔離期間(“疫情三期”),員工必然無法正常出勤提供勞動,此期間不能按照缺勤處理。
二、工資、報酬
如前所述,“疫情三期”未出勤按照正常工作對待,故工資報酬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但多數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中工資條款約定并不明確,此種情形下按照何種標準支付確實存在問題。筆者認為,參照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較為合理。
另外,根據天津市的規定,“疫情三期”雖然也存在員工治療的情形,但不計入醫療期,此期間也不能按照病假工資處理,只有在“疫情三期”措施結束后仍需休假治療的,方可適用醫療期的相關規定,但此類疾病不宜適用24月特殊疾病的醫療期。
三、返崗與輪崗、待崗、調崗
不同地區的疫情不同,假期結束后員工的返崗問題將首先凸顯。對此建議用人單位應事前做好統計工作,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合理安排員工的返崗復工。例如分批、分地域、分階段安排返崗等。另外,為保證溝通順暢,應第一時間建立微信群等溝通媒介,保證信息傳遞的準確和順暢。同時,針對外埠員工較多或生產密集的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參考社區網格化的方式,及時建立溝通管理機制。
至于輪崗、待崗、調崗則屬于勞動合同變更范疇。此部分在正常情形下仍屬高頻爭議領域,在特殊時期則更為敏感,側重保護勞動者的趨勢也將更加明顯。因此,不建議用人單位采取過大的動作或借題發揮。
至于因疫情而導致用人單位經營困難或停工停產的,在處理方式上并無特殊之處,只能按照現行的法律政策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處理,如無法協商一致,則按照經營性停產處理,即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工資照發,超過一個工資周期須勞資協商,提供勞動的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2050元/月),無法提供勞動的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980元/月)。
四、解除、終止
疫情特殊時期勞動關系的終結應當慎重處理。首先,應排除非過失性辭退(醫療期滿、不能勝任、醫療期滿、經濟性裁員)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應情形的適用。其次,在過失性辭退操作中,對員工的違紀情形必須嚴格審核,特別是曠工行為的認定,不宜輕易以曠工為由進行單方辭退的處理。再有,法律并不限制協商一致解除,在充分磋商的情形下,協商一致終結勞動關系,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穩定作用。最后,不排除用人單位對疫情期間假期處理的不當操作,如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被動辭職,則亦不利于勞動關系的穩定,故筆者也不贊同被動辭職經濟補償金情形的在此類案件中的認定和適用。另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遇到“疫情三期”時,應當予以順延,用人單位無權單方終止。
五、工傷、勞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工傷。此點人社部已出臺文件予以明確。實操中應對醫護人員之外的相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進行界定。
肺炎疫情下,用人單位復工后的工作環境,除符合原有的標準外,應當增加必要的消毒、隔離等條件或措施。如不具備前述條件,員工拒絕工作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被動辭職,則相對較為被動。
六、招聘、錄用
疫情過后將與招聘旺季重合,就業歧視問題應更為明顯突出。此類問題并無爭議,任何歧視就業的問題均應受到法律的規制。我們阻斷是疫情和病毒,而不能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利。
七、仲裁、訴訟
因疫情導致無法及時行使仲裁權利的,應適用仲裁時效中止的規定,此點有明確的法理基礎,并無爭議。另外,一裁終局的“撤裁”期(30日)、非一裁終局的起訴期(15日)以及上訴期限等也應考慮疫情的影響。自2020年1月27日,天津市法院系統均已正常出勤上班,為避免疫情傳播,建議充分發揮網上立案、訴前調解、預立案等機制,充分保障程序權利的行使。另外,在實體上,疫情期間的勞動爭議糾紛應以穩定勞動關系為要旨,勞動監察也將加大執法力度。故在此提示用人單位應盡量規范用工行為,避免非常時期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附:部分相關法規政策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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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修訂)
2.行政法規
2.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修訂)
2.2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
3.部委規章
3.1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
3.2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2018修訂)
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6修訂)
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3.5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三版)》的通知
3.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
3.7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癥病例醫療救治工作的通知
3.8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
3.9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
3.10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11交通運輸部關于做好進出武漢交通運輸工具管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3.12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3.13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3.14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一版)》的通知
3.15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
3.16關于加強野生動物市場監管 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3.17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18關于嚴格預防通過交通工具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
3.19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3.20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堅決維護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的公告
3.2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4.司法解釋
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5.地方法規
5.1市人社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9號)
5.2市醫保局市財政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醫療保障有關措施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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