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頒布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津高法發(2014)9號
【實施時間】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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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關于印發《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津高法發(2014)9號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審判區),鐵路運輸法院,本院各業務庭: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4年6月23日第12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院立案一庭聯系。
2014年7月15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訴訟費用收取標準,解決各級人民法院在收費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結合我市立案審判工作經驗,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二、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執行司法救助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請求,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立案時應準許緩交訴訟費用。結案時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確區分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并根據各自標準收費。
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人格權糾紛項下全部案由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標準收費。
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損害等侵權責任糾紛,當事人僅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按照前款規定收費。既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又請求財產損害賠償的,按各自標準收費。
五、《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案由項下10-12、14-17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1項規定的標準收費。
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一款標準收費。
六、離婚糾紛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預收案件受理費。判決不準離婚的,退還收取的涉及財產部分的案件受理費。
七、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計算案件受理費時,原離婚案件已經扣除過20萬元的,不再次扣除。
八、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糾紛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的,按照本意見第二條執行。
九、繼承糾紛案件,按照原告起訴時請求繼承的遺產份額的價值預收案件受理費。
十、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同時請求返還原物的,不重復收費。
十一、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收費。
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當事人請求返還原物的,應根據其產生返還請求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并收費,不能按照返還原物糾紛案件收費。
十二、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又另行提起返還原物訴訟的,按照非財產案件收費。
十三、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僅請求返還原物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同時有其它財產內容訴訟請求的,以其它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按財產案件收費。
十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以合同總金額確定級別管轄,按照非財產案件收費。
當事人僅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才能把案由確定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同時還有其他訴訟請求的,應按照具體的合同法律關系確定案由并收費。
十五、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以請求繼續履行部分金額加上其他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和收費。
十六、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未履行金額加上其他訴訟請求額確定級別管轄。僅請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財產案件收費。同時有其它財產內容訴訟請求的,以其它訴訟請求額作為訴訟標的額,按財產案件收費。
十七、申請公司清算案件,申請費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二條關于企業破產案件申請費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能預收申請費。
十八、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案外人提出異議部分的請求額為訴訟標的額收費,不能以生效判決涉及的全部財產數額為訴訟標的額收費。
十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的,每件收費500元。
二十、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應要求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當事人僅請求分割財產或繼承遺產的,視為訴訟請求不明確。
二十一、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等或者其他特定物,起訴時標的物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向起訴人釋明主張過高或過低的訴訟風險,以起訴人主張的價值計算收費。起訴人主張的標的物價值明顯不符合實際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市場價值核定。
二十二、上訴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同一方多人基于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訴求相同,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同一方多人分別上訴,訴求不同的,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二十三、各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時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收案人民法院不能因訴訟費用移交問題影響立案。
二十四、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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