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天津法院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辦法(試行)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頒布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津高法〔2017〕165號
【實施時間】2017.8.14
﹊﹊﹊﹊﹊﹊﹊﹊﹊﹊﹊﹊﹊﹊﹊﹊﹊﹊﹊﹊﹊﹊﹊﹊﹊﹊﹊﹊﹊﹊﹊﹊﹊﹊
【正 文】
關于印發《天津法院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區人民法院(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各審判管理委員會),鐵路運輸法院,本院各部門:
《天津法院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辦法(試行)》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7年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反映。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4日
天津法院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踐行司法為民理念,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結合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網上立案分為網上預約立案和網上直接立案兩種立案方式。
第三條網上預約立案是指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通過互聯網登錄天津法院訴訟服務網,在“網上立案"端口注冊,網上提交立案材料,人民法院網上審查通過后,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辦理登記立案手續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網上直接立案是指當事人的代理律師通過互聯網登錄天津法院訴訟服務網,在“網上立案''端口注冊,網上提交立案材料,人民法院網上審查通過后直接予以登記立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跨域立案是指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開展跨域立案服務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利用網上立案設備,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協助下向異地法院網上提交立案材料,異地法院審查通過后直接予以立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網上立案、跨域立案適用于一審民商事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
第七條申請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的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填寫立案信息,確保所提交立案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清晰。
第八條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申請網上立案、跨域立案,所提交的材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的;
(三)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四)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五)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七)詆毀謾罵,侮辱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為當事人提供立案便利,提高立案效率,保障立案質量。
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開設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窗口,由專人負責,保障網上立案、跨域立案實施。
第二章 網上立案和跨域立案的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按照網上立案系統提示,進行實名注冊。代理律師可以憑符合條件的律師一卡通注冊登錄系統申請網上立案、跨域立案。
當事人及非律師訴訟代理人實名注冊的內容是注明姓名、身份證號碼(軍官證號碼、護照號碼)和手機號碼;代理律師實名注冊的內容是注明姓名、律師執業證號碼、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和手機號碼。
第十二條登錄網上立案系統后,應依法選擇管轄法院、案件類型,輸入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身份信息、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并按照系統提示上傳起訴狀(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委托手續、證據材料等必要的立案材料。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申請跨域立案的,應有專人負責協助操作,核驗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內容合法性審查。發現身份不符以及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人民法院有權拒絕協助。案件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由異地受訴法院審查。
第十四條對申請跨域立案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予以現場拍照上傳。
第十五條在網上立案系統所提交的立案材料應使用 A4型紙文本影像,同時應當附有與網上提交的起訴狀(申請書)內容一致的 WORD文本。
第三章 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的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申請,應當在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處理。
第十七條對不能通過網上立案系統進行審查,需當面審查核實的立案申請,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攜帶立案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現場審查。
第十八條對網上預約立案的申請,做如下審查處理:
(一)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告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經網上審查確認的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現場核對,辦理立案手續。
(二)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審查不通過。
(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審查不通過并告知理由。
第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人民法院告知的時間內攜帶經網上審查確認的立案材料前往預約立案法院核對立案材料。
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前來亦未重新約定時間的,視為放棄預約立案。
第二十條經人民法院立案窗口人員核對,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現場提交的紙質立案材料與網上提交的電子材料實質一致的,予以登記立案。實質不一致且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登記立案。
第二十一條對網上直接立案的申請,做如下審查處理:
(一)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
(二)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登記立案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條對于不予網上立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堅持要求出具書面裁定的,告知其前往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現場提交立案材料,由立案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異地受訴法院對跨域立案申請的審查,參照本辦法網上直接立案的審查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章 立案通知及案件移轉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于已登記立案的網上立案、跨域立案案件,通過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立案庭應于登記立案后兩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
第二十六條申請網上直接立案、跨域立案的案件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根據承辦法官的要求提交紙質立案材料。紙質材料與電子材料的一致性由承辦法官審核。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網上直接立案、跨域立案的案件登記立案后需向被告、第三人發送起訴狀副本的,承辦法官可自行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下載具有網上立案、跨域立案標識的起訴狀副本發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依照本辦法網上提交立案材料之日即為申請之日。從申請之日起,案件訴訟時效中斷。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應在接到《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后交納訴訟費用。不交納訴訟費用或申請訴訟費用司法救助未獲批準亦未按要求交納訴訟費用的,按照撤回起訴處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及含有其他不適當內容的立案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刪除。
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根據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三級法院,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發
如您有勞動法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與天津勞動律師宋輝律師聯系。勞動法咨詢電話: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