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加強本市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
【效力級別】地方文件
【頒布單位】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津住建發〔2021〕7號
【實施時間】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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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區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城鎮家庭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管理工作,根據《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政發〔2013〕16號)等規定,我委對目前執行的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申請家庭人口、住房面積認定等有關政策進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合補貼類型
整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類型,將各類租房補貼合并統稱為“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住房租賃補貼”)。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原廉租住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原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保障群體對應享受“住房租賃補貼(三類)”。
二、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家庭人口認定
(一)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人口認定
1.申請家庭具有市內六區城鎮家庭戶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人口。
3.精神或智力殘疾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時,應當符合準入條件,同時應當有明確的監護人。監護人同意與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請。申請人與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分攤監護人家庭的住房面積符合條件的,上交監護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儲監護人征收(拆遷)補償費、住房等價款后,共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4.其他特殊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
(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證》記載的人口確定;
(2)持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傷殘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且無工作單位的人員(以下統稱傷殘人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部隊退役人員、參試部隊退役人員、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統稱部分優撫對象),上述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口以持證人與配偶、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為準;
(3)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級(含)以上殘疾”認定條件的家庭,按《天津市城鄉居民低收入救助證》上記載的家庭人口為準;
(4)重殘或雙殘家庭人口的認定,原則上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的人口為準。家庭成員應與殘疾人長期共同居住生活,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
(5)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按市勞模本人與配偶、未婚子女認定,與其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無他處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請;
(6)市級以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按見義勇為人員與配偶、未婚子女認定,與其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無他處住房的父母也可共同申請。
(二)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和住房租賃補貼(三類)人口認定
1.申請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與申請家庭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2.其他與申請人及配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等關系且在同一處住房落有戶籍3年以上,且他處無住房的人員,也可與申請人共同申請,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3.除申請家庭成員外,其他與申請人同戶籍3年以上的人員可分攤住房面積,但不計入申請補貼人口。
4.其他特殊情況,按下列規定執行:
(1)申請人的配偶、未婚子女與申請人未在同一戶籍的,應與申請人共同申請。
(2)因入托、上學暫時居住在申請家庭的本市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戶口雖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但在他處居住的人員不計入分攤住房面積人數。
(3)現役義務兵、在外地全日制學校上學人員計入申請家庭補貼人數。已畢業未返津人員、服刑人員不計入申請家庭補貼人數。
(4)離異人員及未婚子女落戶時間不受3年限制。離婚未滿1年的,可作為補貼人口與同戶籍父母共同申請;離婚滿1年的,可單獨申請。離婚時間以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
(5)申請家庭因結婚新增人員、新出生人員、支援外地建設退休(職)回津定居人員、退出現役人員、在外地上學畢業人員、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不受時間限制??勺鳛榧彝コ蓡T與申請家庭共同申請;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可單獨申請。
(6)監護人代精神或智力殘疾人員申請租房補貼的,街鎮工作人員應與監護人書面確認是否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由監護人代理申請,申請租房補貼并選擇市場租房的,不審核監護人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申請租房補貼并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共同配租,審核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等情況。經審核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應當在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上注明監護人。
5.可單獨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額的人員:
(1)因就業在本市落戶2年以上,且仍在本市工作的單位城鎮集體戶籍人員。
(2)在本市落有城鎮戶籍,且父母戶籍在外省市,或父母雙亡,或父母離異后隨父母一方生活,但共同生活一方死亡,父母另一方由于再婚等原因,無法取得聯系或不能與其共同申請的18歲以上未婚人員。
(3)18歲以上未婚 “三無”人員(指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此類人員申請時須提供各區安幫辦出具的證明材料。
(4)年齡在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
申請家庭補貼人口確定后,其收入、財產計入家庭總收入、總財產,其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納入家庭住房面積認定。
三、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
(一)住房面積計算方法
1.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2.申請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遷)、出售或置換后,家庭成員再購買住房的,按所購買的住房面積計算。
3.參與分攤面積人員名下有住房的,須與申請家庭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4.申請家庭自有住房,現住房使用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的建筑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其中,平房系數為1.2,無電梯樓房系數為1.4,有電梯樓房系數為1.6(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為建筑面積的,統一按該系數換算成使用面積)。
5.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
6.申請家庭居住非成套或成套伙用住房,伙用戶數在2戶以上的,須由申請人提供產權單位(或經營管理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包括住房伙用面積、伙用戶數等)?;镉妹娣e按戶平均后,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
7.申請家庭住房為共有產權的,房屋權屬證明上有住房面積共有份額記載的,按申請人在該住房上所占的份額面積計算;無共有份額記載的,按共有人數平均分攤現住房面積。
8.申請家庭在市場上租賃的住房不作為現住房面積計算。
9.申請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住房不作為現住房面積計算。
(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家庭住房面積認定方法
1.申請家庭有現住房。
(1)申請人本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其家庭成員名下住房認定。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配租前應將現住房無償交區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請家庭現住房為共有產權人的,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按其所占現住房面積份額認定。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應按其所占現住房面積份額繳交住房等價款,住房等價款按審核時點進行評估。住房等價款以經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計算。
2.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近親屬現住房。
(1)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落戶父母(包括岳父母,下同)或子女現住房處3年以上,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戶總人口的比例乘以該住房面積認定。
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其父母或子女可與申請家庭共同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符合條件的,應將現住房無償交區住建委管理使用。
(2)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落戶兄弟姐妹現住房處,須核查該處住房原產權人或承租人。
原產權人或承租人為申請人的父母,按照落戶人口,分攤認定戶籍地住房面積。
原產權人或承租人確為兄弟姐妹,不認定該戶籍地住房面積,但須核查該家庭戶口遷移情況及父母住房情況。申請人原戶籍地為父母住房處,按人口比例分攤認定父母名下住房面積。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認定外地住房面積,按符合住房面積準入條件認定。
(3)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落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外親屬現住房處,不認定該戶籍地住房面積,但須核查該家庭戶口遷移情況及父母住房情況,按人口比例分攤認定父母住房面積。
以上三種情況,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且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可按申請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個居住空間繳交3萬元、兩居室住房繳交5萬元的標準繳交住房等價款。
(4)現住房原產權人(承租人)為申請人父母且已雙亡的,按在此處住房落戶3年以上且他處確無住房的家庭戶數分攤認定住房面積。其他分攤住房面積的家庭不同意上交現住房的,申請家庭做出書面承諾后,申請家庭須按其所占分攤住房面積戶數的比例繳交住房等價款,住房等價款按審核時點進行評估。
3.申請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遷)。
(1)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費認定
全額征收(拆遷)補償費指被征收(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被征收(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安置補貼金額)、按房屋面積確定的搬遷獎勵費、對違法建設的安置補助費和各種困難補助費總和。
全額征收(拆遷)補償費的復核工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區住建委負責,被征收(拆遷)房屋所在區住建委協調有關征收(拆遷)單位進行確認。
(2)涉及跨區申請問題
被征收(拆遷)地與戶籍地址不一致的申請、受理等相關事宜,通過會審機制解決。
(3)涉及征收(拆遷)家庭住房面積認定
①申請家庭原居住住房被征收(拆遷)不滿3年,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且未購買住房的,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按以下認定:
被征收(拆遷)住房的原承租人或產權人為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全部認定為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被征收(拆遷)住房的原承租人或產權人為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的,且申請家庭長期獨自居住的,由申請家庭做出有關居住情況的承諾后,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全部認定為申請家庭住房面積;
被征收(拆遷)住房的原承租人或產權人為申請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及其他兄弟姊妹長期共同居住的,由申請家庭做出有關居住情況的承諾后,可采取分攤住房面積的方法,確定申請家庭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所分攤的住房面積應不低于長期共同居住人的戶均面積(戶指自然戶,應由夫妻和未婚子女等組成)。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可按自然戶均分,但參與分攤住房面積的戶數不能超過住房間數。
②申請家庭獨自申請,其住房面積可按其分攤面積認定;父母或子女要求與申請家庭共同申請,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等共同分攤的住房面積認定,父母或子女等所分攤的住房面積應不低于長期共同居住的戶均面積。
申請家庭存儲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占被征收(拆遷)住房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所分攤的住房面積占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的比例。
申請家庭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有法院判決的,申請家庭按法院判決的金額存儲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
③申請家庭、申請人父母(子女)原住房被征收(拆遷)后,申請家庭、申請人父母(子女)選擇安置住房或購買(置換)住房的,其現住房面積按所選安置住房或所購買(置換)的住房認定。
④申請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現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同意全額繳交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⑤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所落戶的父母、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且父母子女現無住房的,不再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申請家庭可做如下選擇:
申請家庭同意按征收(拆遷)時點戶籍地居住自然戶的比例繳交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在戶籍地居住并參與拆分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的自然戶,須在征收(拆遷)時點他處無住房。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且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請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個居住空間繳交3萬元、兩居室住房繳交5萬元的標準繳交住房等價款。
4.申請家庭戶籍地住房已出售或置換。
(1)申請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將其名下的私產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不滿5年的,申請家庭住房面積仍按原住房面積核定。
(2)申請家庭非因重大疾病將其名下的私產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5年以上,現家庭成員名下無私產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人口、收入、財產準入條件且同意全額繳交售房款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不再認定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
(3)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申請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處,因申請家庭成員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換房屋在3年以上,且申請家庭他處確無住房的,不認定原住房面積。
申請家庭繳存售房款的額度,原則上應按售房款扣除其家庭自行負擔的治療費用后全額繳存,扣除治療費用后,申請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個居住空間繳存額度超過3萬元的,按3萬元繳存;兩居室住房繳存額度超過5萬元的,按5萬元繳存。其中:患有重大疾病情況屬實,但售房或置換手續不全的,區住建委會同街道辦事處,通過調查確認;出售或置換住房時,家庭成員所患疾病不屬于重大疾病,但后發展為重大疾病且有連續治療憑證的,可據治療憑證確認;家庭成員所患疾病雖不屬于重大疾病,但病情較嚴重且長期治療的,須通過會審機制研究確定。
(4)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申請家庭或父母或子女住房處,因申請家庭成員或父母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出售或置換房屋不滿3年,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為申請家庭的,仍按原住房面積認定;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為父母或子女的,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戶總人口的比例乘以原住房面積認定。
(5)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所落戶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需追溯父母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且父母或子女現無住房,不再認定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追溯的父母住房在外地的,不認定外地住房面積。申請家庭可做如下選擇:
申請家庭同意按出售或置換住房時點戶籍地居住自然戶的比例繳交售房款的,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在戶籍地居住并參與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戶,須在出售或置換住房時點他處無住房。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且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請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個居住空間繳交3萬元、兩居室住房繳交5萬元的標準繳交住房等價款。
(6)申請家庭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父母或子女出售或置換原住房后再購住房的,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按新購買的住房面積分攤認定。
5.申請家庭成員涉及離婚。
(1)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明確的住房認定面積。
(2)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中申請人主張共有住房的,按其主張的住房認定面積。
(3)2008年5月1日以后協議離婚的,不主張婚后共同房產的一方,須認定夫妻共同房產的一半面積。住房等價款按離異時未分割共有房產評估價值的一半繳交。
(4)申請人(含與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離異無共有房產的,須核查該家庭戶口遷移情況或父母住房情況,按其父母名下的住房認定住房面積,并按規定繳存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費、住房等價款或售房款。
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且選擇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也可按申請承租一居室住房或一/二個居住空間繳交3萬元、兩居室住房繳交5萬元的標準繳交住房等價款。
(5)申請人(含與其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離異有共有房產的,并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的,現住房面積按其離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積的一半認定,住房等價款按離異時原居住住房評估價值的一半繳交。
(6)關于離婚家庭住房等價款的認定問題。
離婚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離婚前住房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但未主張的,現住房面積按其離婚前共有房產面積的一半認定。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原則上應當繳交離婚當年共有房產的一半住房等價款。離婚當年共有房產的市場評估報告應當由經備案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
對未主張共有房產且房屋被征收(拆遷)的離異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產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應當繳交共有房產的一半征收(拆遷)補償費。
對未主張共有房產且房屋變賣或置換的離異家庭,可以提供共有房產的買賣合同或置換手續。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條件的家庭,應當繳交共有房產的一半售房款。
(三)住房租賃補貼(二類)和住房租賃補貼(三類)家庭住房面積認定方法
1.申請家庭有現住房。
(1)申請家庭有住房(包括集體土地上自有住房)的,按其名下住房認定。
(2)申請家庭中有“老少三代”,或有兩個以上(含)年滿14周歲異性子女的,申請租房補貼時,其家庭人均現住房使用面積的準入標準可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提高30%,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3)申請家庭現住房相關證件無法確定現住房面積的,由申請家庭提供相關材料或由區住建委會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通過會審機制研究確定現住房面積。
(4)申請家庭住房因自然災害、火災等造成無法正常居住且無力進行修復的,須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申請租房補貼時,可不認定現住房面積,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2.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近親屬現住房。
(1)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處的,不分攤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3年之內從父母、子女住房處遷入申請地戶籍的應當按照落戶父母、子女住房認定。
(2)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獨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積認定。
(3)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與父母或子女同一戶籍的,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乘以該住房面積計算。參與分攤面積人員他處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合并計算;或將他處有住房的人員從總人口中減除,他處住房不合并計算。
(4)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請家庭為獨立戶籍的,既可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現住房面積,也可先按落有戶籍的戶數均分,再按申請家庭人口數分攤均分的住房面積。其中,按戶籍分攤現住房面積的家庭,只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5)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父母或子女住房處,申請家庭與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該住房有兩戶以上獨立戶籍的,在戶籍家庭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共同推舉一戶家庭先申請租房補貼;其他家庭再申請租房補貼時,將已享受租房補貼人口從總人口中減除,再分攤認定現住房面積。各獨立戶籍家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作為一個“大家庭”共同申請,各獨立戶籍家庭不得再申請租房補貼。
(6)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但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夠提供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承租公租房滿2年的,不認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7)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在父母住房處,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具有本市非城鎮戶籍,申請家庭單獨申請租房補貼時,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按申請家庭人口占該住房落戶總人口的比例乘以該住房面積計算。父母住房無法確定面積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通過會審機制研究確定現住房面積。
(8)申請家庭無住房,落戶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因分攤面積人口減少而停發租房補貼的家庭,若能夠提供近3年內申領租房補貼或承租公租房證明,視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滿2年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9)申請人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設返津人員,申請家庭在津無住房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3.申請家庭居住的住房涉及征收(拆遷)。
(1)申請家庭戶籍地被征收(拆遷)住房原為申請家庭或申請人父母或申請人子女的,分攤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后,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按分攤面積認定;分攤后,申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該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可不認定住房面積,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2)申請家庭戶籍地之外的他處住房,被征收(拆遷)3年以內的,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被征收(拆遷)3年以上的,不認定被征收(拆遷)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3)申請家庭戶籍地為獨立違章建筑,現已拆除且他處無住房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4.申請家庭居住的住房已出售或置換。
申請家庭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未購買住房的,原則上認定所出售或置換的住房面積。
(1)申請家庭按所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進行分攤,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按原住房面積認定。
(2)申請家庭將原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現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確無住房的,可不再認定申請家庭售房原因、住房面積和售房款項,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3)申請家庭無住房,戶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處,戶籍地住房出售或置換3年以上的,不認定原住房面積,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5.申請家庭成員涉及離婚。
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訴訟離婚的,離婚時間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生效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
(1)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現有住房的,按現有住房面積認定。
(2)離異家庭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時,申請家庭成員名下無房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①離異家庭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記載,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離婚未滿3年的,現住房面積按其離婚前原居住住房面積的一半認定;離婚3年以上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②離異家庭未以貨幣形式得到住房補償
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離異后申請家庭戶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處的,分攤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面積;申請家庭戶籍仍在原住房處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協議離婚的,申請人離異有共有房產且未主張的,按該房產面積的一半認定面積,如離婚3年以上,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申請人離異無共有房產的,戶籍落在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處的,分攤其父母或子女現住房面積,戶籍仍在原住房處的,可申請對應的最低月租房補貼。
根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離婚協議記載,申請家庭取得房產權屬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或過戶手續的,該房屋自婚姻關系解除時間認定為申請家庭房產。
(3)申請人涉及多次婚史的,以申請時最后一次離婚相關情形認定住房面積。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已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僅指2008年以前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配租的家庭,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離婚后,可向戶籍屬地區住建委申請人口調減,對于共同申請的離婚人員未成年子女,應依據離婚協議或法律文書記載,與其撫養人一并調減或保留。
申請人口調減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承租家庭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配租入住之后離婚。離婚時間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日期為準;協議離婚的,以離婚證記載日期為準;配租入住時間以承租家庭初次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起租時間為準。
2.承租家庭自起租時間至家庭成員離婚當月無欠繳租金,且無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二)享受住房保障且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家庭,在住房租賃補貼(二類)與住房租賃補貼(三類)互換時,其家庭人口沒有變化,家庭成員名下他處無住房,均按符合住房保障住房準入條件認定。
(三)市內六區持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優撫對象身份證明的部分優撫對象、持傷殘人員證及戶籍所在地的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的傷殘人員,其家庭住房、財產符合準入條件,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四)殘疾等級在六級(含)以上的傷殘軍人(傷殘軍人等級為十級,六級及六級以上為重殘),其家庭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時,能提供戶籍所在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具的肢體、視力殘疾證明的,可享受公租房優先搖號選房待遇。
(五)公有住房承租人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將公有住房轉租給持有《天津市住房租賃補貼(二類)資格證明》或《天津市住房租賃補貼(三類)資格證明》的住房困難家庭并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的,在困難家庭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只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再收取公有住房轉租收益。
各公有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在與轉租人簽訂公有住房轉租協議書上注記“同意轉租困難家庭”。
五、市級以上農民工勞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有關事項
(一)申請條件
在津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保持榮譽)稱號的農民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類)。
1.申請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以勞模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為準);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在津無自有住房;
3.申請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35(含)萬元;
4.申請家庭人均財產低于5萬元(含)。
住房租賃補貼(一類)政策調整時,按照屆時的人口、住房、收入及財產準入條件執行。
(二)審核流程
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勞模向所在單位提出住房租賃補貼(一類)申請后,分別由所在單位、區工會、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住建委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的審核要件參照住房租賃補貼(一類)相關規定執行。
(三)選房入住
由市總工會確定申請家庭選房順序,報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向市總工會提供具備配租條件的公租房房源。
選定公租房后,申請人持《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通知單(農民工勞模住房租賃補貼(一類)家庭)》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妒袊练抗芫株P于加強住房保障“三種補貼”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6〕12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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