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
【效力級別】天津市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
【發文字號】津人社規字〔2019〕3號
【實施時間】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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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組織人事(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建立導向鮮明、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制度,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4號),結合我市實際,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委組織部 市人社局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激勵廣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在完成本職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按本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開展的其他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是指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團隊。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應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豐富獎勵形式,發揮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
(五)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級分類負責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在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事業單位黨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二)在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六)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增進民族團結、同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等方面,有突出事跡和功績的。
(七)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以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勛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獎勵的權限
第七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權限進行:
(一)嘉獎。市屬事業單位,市級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區屬事業單位,區級機關、區屬企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
街道、鄉鎮所屬事業單位,報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二)記功。市屬事業單位,市級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區級及以下事業單位,報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三)記大功。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提出申請,報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并作出。
第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獎勵。
區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跨層級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作出嘉獎、記功獎勵決定。
第四章 定期獎勵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受獎勵人員一般在年度或者聘(任)期考核優秀的人員中產生。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第十條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鄉鎮(街道)范圍內統籌使用。
第五章 及時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加大及時獎勵力度,及時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依據獎勵權限,結合實際確定。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獎勵的程序
第十三條 獎勵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有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依據獎勵權限制定獎勵工作方案,明確獎勵范圍、種類、條件、比例(名額)、程序和紀律要求等,經集體研究決定后予以公開。
(二)擬獎勵對象所在單位填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履行審批程序。
需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的,由擬獎勵對象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經主管部門同意并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獎勵工作方案、現有工作人員總體情況、擬獎勵對象名單、主要事跡材料及獎勵審批表。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三)獎勵決定單位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者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對擬獎勵名單,應當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涉及領導人員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事先征得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四)獎勵決定單位在管轄范圍內對擬獎勵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獎勵決定單位作出獎勵決定并予以公布,公布范圍一般為受獎勵人員或者集體所在單位。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六)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在獎勵決定作出1個月內,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獎勵工作方案、獎勵決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審批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備案表》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備案表》。
第七章 獎勵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監制。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各主管部門、各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指定的制作單位定制。
第十五條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獎金標準分別為:嘉獎1500元,記功5000元,記大功12000元。
獲獎人員所在區或者單位經批準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追加其他物質獎勵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第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的,可以同時對該集體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結合實際以內部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形式進行褒獎,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給予關心關懷,激勵其珍惜和保持榮譽,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八條 個人獎勵決定相關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單位文書檔案。集體獎勵決定相關材料存入單位文書檔案。
第十九條 各單位在履行工作程序和制作相關文書材料時均統一使用本單位公章。
第八章 獎勵的撤銷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已經作出獎勵決定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按程序撤銷獎勵,并注銷和收回獲獎個人或者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獎牌,撤銷其獲得的待遇,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或者道德品行、遵規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的獎勵權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
第二十一條 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的,由受獎勵對象所在單位填報《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或《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履行審批程序予以撤銷。
需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區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撤銷獎勵的依據及撤銷獎勵審批表等材料。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區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獎勵權限,直接作出撤銷獎勵決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在作出撤銷獎勵決定后1個月內,應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撤銷獎勵情況報告、撤銷獎勵決定、《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審批表》或《撤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獎勵審批表》。
撤銷獎勵情況報告應包括:被撤銷獎勵種類、被撤銷獎勵人員(集體)基本情況、撤銷獎勵原因及依據、證書(獎章、獎牌)的收回及注銷情況、撤銷所獲待遇情況及追繳所獲獎金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撤銷獎勵決定應予以公布。公布范圍一般為撤銷獎勵人員或者集體所在單位。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個人撤銷獎勵決定相關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單位文書檔案。集體撤銷獎勵決定相關材料存入單位文書檔案。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對撤銷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九章 獎勵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獎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獎勵范圍、條件、種類、權限、比例(名額)、程序等開展獎勵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獎勵工作失誤導致獎勵結果顯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機關工勤人員、機關工勤人員集體的獎勵,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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