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試行)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頒布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津高法發〔2019〕27號
【實施時間】2019.12.19
﹊﹊﹊﹊﹊﹊﹊﹊﹊﹊﹊﹊﹊﹊﹊﹊﹊﹊﹊﹊﹊﹊﹊﹊﹊﹊﹊﹊﹊﹊﹊﹊﹊﹊
【正 文】
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民事一審
【辦理流程】
一、起訴材料的審核
(一)當事人一審起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數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資格證明;
3.委托手續;
4.被告身份或資格證明;
5.證據材料。
(二)審核起訴狀
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起訴狀應列明當事人地位,標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訴狀應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不明確、訴訟標的額無法確定金額的,視為訴訟請求不夠具體。訴訟請求中主張利息的,應當明確具體利息金額。
起訴狀應有具體事實與理由,內容不得出現違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擊性、侮辱性言辭。
起訴狀落款處應有原告簽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有自然人簽名(不會手寫簽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訴狀應注明日期,該日期與實際起訴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訴材料憑證上簽收日期為起訴日期。
(三)審核訴訟主體
應審核原告與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有利害關系,被告是否確定,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并出示身份證件原件供核對;如原告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訴訟代理人僅提供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即可,無需提供原告身份證件原件。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被告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證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證件或證明,可為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號碼,駕駛證、軍官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復印件,并盡可能提供被告手機號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過其他證據足以使被告區別于他人的,亦可視為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供其工商登記材料復印件。
(四)審核委托手續
如原告委托了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應當審核授權委托書,并根據不同情況審核下列相關材料及復印件: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該基層法律服務所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以及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可為勞動合同復印件、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社會保險手續或其它能證明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當事人和被推薦人均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需注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僅寫明“特別授權”,但未注明上述內容的,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告知當事人視為一般授權。
(五)審核證據材料
原則上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必要時可核對原件。如認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可能的,應當核對原件。
二、確定管轄
民事一審案件按照以下步驟和方法確定管轄:
(一)確定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
1.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糾紛。包括由民法調整的因財產關系及與財產關系相聯系的人身關系產生的民事糾紛;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調整的因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等產生的糾紛;由商法調整的因商事關系引起的糾紛;由經濟法調整的因經濟關系引發的糾紛;由勞動法調整的因勞動關系引發的糾紛。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他案件。該類案件主要有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等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中的案件。
3.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或協議書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后向特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應告知其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合同和協議是否有效,不影響該仲裁條款的效力。
(二)確定屬于本院級別管轄
1.高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基層法院管轄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民商事一審案件。
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應當嚴格審查原告起訴標的額,結合其提出的事實與理由,并在必要時核對證據材料,確定級別管轄。避免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合并或分拆起訴標的額,達到規避級別管轄的目的。
金融機構作為起訴人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并支付利息、違約金,以綜合授信合同項下多筆借款合同進行合并起訴的,應當告知其以獨立的借款合同分別提起訴訟,并據此確定級別管轄。
當事人將本應該作為一個案件處理的案件拆分為幾個案件,或將多個合同合并成一個案件起訴,以此達到其級別管轄需求,如果該訴訟不適宜合并或拆分,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此種做法不符合立案登記條件,并要求其進行補正。
(三)確定是否存在專門管轄的情形
因海事、海商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和認定營區內無主財產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
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
(四)屬于本院地域管轄
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按照以下列順序確定地域管轄:
1.是否存在專屬管轄的情形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是否存在協議管轄的情形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從其約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管轄協議無效:
(1)違反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專門管轄的規定;
(2)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所在地與本案糾紛沒有實際聯系;
(3)針對身份關系糾紛訂立的管轄協議;
(4)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如僅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或“由當地法院管轄”等。
3.無以上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情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二節“地域管轄”和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章“管轄”的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情況的處理
對存在以下不予受理情形的,應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并按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ㄒ唬┮勒招姓V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ǘ┮勒辗梢幎?,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八)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
經釋明后,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四、登記立案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一律接收訴狀和起訴材料,出具書面接收憑證并注明日期,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在立案信息系統錄入案件信息。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判定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立案后,應當向原告開具含有交費碼的《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書面通知原告交納案件受理費,并向當事人釋明憑交費碼線上或線下交納訴訟費用。
五、移送審判庭
立案后,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繁簡分流,并依據審判部門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一、對于民事一審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增設立案條件。
二、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的,裁定或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三、自然人提交的起訴狀落款處僅有其人名印章的,須告知其手寫簽名;法人落款處有法人公章的,可不必另行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章不予歸還導致無法提起訴訟,公司可以以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文書參加訴訟。
四、實習律師代為立案的,不予接收其提交的立案材料。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民事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起訴等案件的立案程序,法律、司法解釋沒有特別規定的,可參照本章辦理。
第二章 訴前財產保全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審核保全申請人提交材料是否齊全: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審查其是否提交以下材料:
1.保全申請書;
2.主體資格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3.擔保材料;
4.被保全財產信息;
5.證據材料。
(二)審核申請材料和擔保材料
按照《天津法院財產保全案件辦理指南》中《財產保全申請材料審查要點》和《財產保全擔保材料審查要點》相關規定審核。
二、確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三、立案移送
在系統錄入案件信息,以“財保”號立案并移送承辦人。
承辦人作出保全裁定后,另行編立“執保”號案件并將相關案卷材料移送執行部門。移送材料包括保全裁定書若干份,當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請書、被保全財產信息清單、擔保材料以及證據材料等。移送函及清單需執行部門簽收。立案部門保留部分必要案卷材料復印件歸檔。
【工作提示】
一、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財產保全申請材料,以及當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申請執行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參照本節規定辦理。
二、當事人通過“天津法院在線保全中心”申請財產保全的,審核人員按照本節規定以及《天津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審查指南》進行在線審查。
三、本節未作規定的相關程序,按照《天津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審查指南》辦理。
第三章 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審核起訴材料
訴狀和其它起訴材料的形式要求與一般民事案件一致。
(二)確定管轄
審查本院是否為作出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
(三)審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權人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四)審查起訴期間
當事人需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
(五)審查證據
除一般證據外,當事人應同時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二、審查立案
(一)送達
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對原告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對方當事人未提出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工作提示】
一、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是指判決、裁定的主文,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不能以判決主文外其它內容錯誤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p>
二、案外人如果已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則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立案部門應當嚴格遵守三十日的審查期限,超過三十日可能仍無法審查完畢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四章 執行異議之訴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異議之訴即當事人、案外人對前述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且其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而提起的訴訟。
一、審核起訴材料
原告需提供除一般民事一審案件起訴材料外,還需提供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裁定書復印件。
二、確定管轄
執行異議之訴所針對的生效法律文書需是由本院執行的案件,且執行異議裁定載明申請人有在十五日內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訴訟主體是否適格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有案外人已經申請執行異議,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執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四、審查起訴期間
當事人應在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
五、立案期間
立案部門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一、立案人員需區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并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異議部分的財產標的額收取。
第五章 民事公益訴訟
具有法律規定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機關或組織,認為被告有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或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適格主體提起訴訟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辦理流程】
一、審查適格原告
(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應當是:
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提起訴訟前五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
2.該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3.該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二)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1.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是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
2.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
二、審核起訴材料
(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
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被告的行為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初步證明材料;
3.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章程、起訴前連續五年的年度工作報告書或者年檢報告書,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無違法記錄的聲明。
(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以下起訴材料:
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被告的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初步證據;
3.消費者組織就涉訴事項已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的規定履行公益性職責的證明材料。
三、確定管轄
(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由以下法院管轄:
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對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二)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由以下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連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立案和公告
立案部門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當天移送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一、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除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立案登記制規定外,還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進行辦理。
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免交訴訟費用。
第六章 民事二審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民事二審上訴案件由一審法院負責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立案部門。二審法院審核上訴材料是否齊全,包括:
(一)上訴案件移送函;
(二)卷宗(包括正卷和副卷,登記薄記載的卷宗數目與移送函載明數目以及實際卷宗數目一致);
(三)判決書或裁定書三份;
(四)上訴狀一份;
(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副本或復印件;
(六)上訴狀、答辯狀和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等材料的送達回證、郵寄單據或公告情況;
(七)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八)當事人的主體證明材料、委托手續。
二、立案和移送審判庭
(一)將案件信息錄入立案系統(引入原審案件案號后相應信息將自動生成,信息不準確、不全面的,應當補正或補充)。
(二)依據審判庭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庭,移送時詳細核對卷宗數目和證據目錄,并由接收人員簽收。
【工作提示】
一、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提交的上訴狀應送達被上訴人。如果原審法院審判庭的送達是通過公告送達的,應提交公告報紙原件或復印件,并注意核查公告期是否已滿。
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提交上訴狀即視為提起上訴,不以其是否交納上訴費用作為提起上訴的依據。一審法院移送上訴材料中沒有交費收據,經核對系未交納訴訟費用的,應當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不得向一審法院退回上訴材料。
三、原審法官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向當事人發送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當事人憑該通知書中的交費碼可在一審法院現場交納費用或依照交費通知書載明的其它方式交納費用。當事人未接到該通知書逕行到二審法院交費的,二審法院可聯系一審法官獲取交費碼后為當事人辦理交費手續,并告知一審法官及時向當事人補發交費通知書。
四、當事人交納上訴費后,二審法院財務人員可即時打印交費收據憑證。二審法院立案部門或審判部門及時將相關票據附卷。
五、上訴狀應當向原審法院提交,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應向當事人釋明;經釋明堅持提交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七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選民資格案件
【辦理流程】
選民資格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起訴狀須列明起訴人,無須列明被告、被起訴人等當事人。請求事項限于“確定某人在某選區具有或不具有選民資格”。
二、涉及本案選民資格的選區是本基層人民法院轄區。
三、起訴需在正式選舉日的五日以前。
四、證據材料需附有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作出的處理決定。
當事人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該期限不得晚于正式選舉日的五日之前。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應將其起訴材料退回并登記在案;當事人堅持要求出具裁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工作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特別程序不適用立案登記制,可根據情形向當事人釋明該規定。
第二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辦理流程】
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列明申請人,無需列明被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宣告某人失蹤或死亡”,申請失蹤的,可另行列明“指定某人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寫明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申請人與被宣告失蹤或死亡人之間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本院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三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案件
【辦理流程】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應列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宣告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指定某人為監護人”。申請人應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事實和依據。
二、審查委托手續時,應當注意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是申請人以外的該公民近親屬。
三、本院為被申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證據材料應當附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復印件、被申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被申請人相關診斷證明或病歷材料復印件。
第四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辦理流程】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應當審核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應列明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認定某財產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某集體所有”,并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和數量。財產較多的,正文可以只寫明概況,另附清單。同時申請人應寫明事實和理由。
二、本院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1.當事人需提交由調解協議各方共同提出申請書。申請人列明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確認申請人于何時達成的某協議有效”。申請人應寫明事實和理由,明確調解協議內容,并寫明達成協議系自愿,且沒有惡意串通、規避法律的行為。申請書需要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共同簽名或蓋章。
2.本院為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的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證據材料中需附有加蓋調解組織公章的調解協議復印件和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材料,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等。立案時應當核對調解協議原件。
二、期限要求
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需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
第六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辦理流程】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應列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準許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某某的財產(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性質、所在地等特征),申請人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某金額的范圍內優先受償”。申請人應寫明事實和理由。
二、本院為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人民法院。實現票據、倉單、提單等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案件,可以由權利憑證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無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由出質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證據材料中需要有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其他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質權登記證明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等。
第七節 確定、變更、撤銷監護人案件
【辦理流程】
確定、變更、撤銷監護人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應列明申請人。請求事項限于“指定、撤銷某人為某人的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的,應當在列明撤銷申請后,另行寫明指定某人為某人的監護人。申請人應寫明事實和理由。
二、本院為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證據材料中需要有相關單位指定意見書或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民事判決書復印件。
第八節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
【辦理流程】
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及仲裁協議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及住所;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三)具體的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請書、仲裁協議及其他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二、本院屬于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三、對于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應當在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通知書,告知其受理情況及相關的權利義務。
【工作提示】
一、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規定形式要求,經人民法院釋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向對案件不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仍不變更申請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本條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前述不予受理、駁回申請以及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外,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復議、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節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辦理流程】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書及裁決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及住所;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裁決書的主要內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體的請求和理由。
當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請書、裁決書及其他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請求事項限于“撤銷某某仲裁委員會……號裁決”。
二、本院屬于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證據材料中需要有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原件和復印件。
【工作提示】
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注意事項與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相同。
第十節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辦理流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當審核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需提交申請書,列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請求事項應當寫明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并寫明事實和理由。
二、本院為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申請保護令由審理該離婚案件的法院審理。
三、證據材料中需要有證明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無法提供上述證據,但有其他材料或說明,可以認為申請人遭受被申請人現實威脅的,可以視為證據。
【工作提示】
一、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二、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第八章 民事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民事申請再審案件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當事人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1.再審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正本、副本均需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提交“申訴書”或“申訴狀”的,要求其改正,拒絕改正的,不予接收;
2.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3.委托手續;
4.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作出的,應同時提交一、二審裁判文書;生效裁判系發回重審后上訴或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二)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2.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其中法定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十三項再審事由中的一種或幾種,且需在申請書中明確列明;
5.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拒不補正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申請再審期限
1.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2.申請人依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四種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立案和移送
接收申請材料后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場立案并出具材料接收清單,并于五日內發送受理通知書。立案后及時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一、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雙方均是公民的案件,申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依法審查立案;當事人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立案,不得要求當事人通過原審法院轉交材料。
二、當事人對生效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的,僅限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種裁定,有關管轄權的裁定,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指令立案審理裁定等非終局性的裁定均不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對按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的,告知申請人針對一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三、雙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分別接收材料后合并為一案進行登記。對已經立案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接收材料后填寫書面提示單,登記至前案項下并移交審判部門,審查期限重新起算。前一案件結案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另行立案審查。
四、對一審裁判申請再審的,應注意核實各方當事人是否上訴,如案件尚在上訴審理期間的,不予接收材料。
五、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不收取申請費。
六、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間要求、申請再審主體要求或者對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告知再審申請人并做好釋明工作。
第二節 民事依職權再審審查案件
【辦理流程】
依職權再審審查的民事案件,由承辦部門向立案部門出具相關案件材料。依職權再審審查案件編立“民監”案號。
立案后將案卷材料移送至相應審判部門。
第三節 民事抗訴再審審查案件
【辦理流程】
收到檢察機關移交的抗訴書及案卷材料的,根據該抗訴書編立“民抗”案號。
立案后將檢察機關移交的所有案卷材料移送至相應審判部門。
第四節 民事再審案件
【辦理流程】
本院提審、依職權決定再審、抗訴再審或上級法院指令和指定再審的案件,可依據相關法律文書或手續編立“民再”號案件。
立案后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民事再審案件不收取受理費。但“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交納相應受理費。
第九章 督促程序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書。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寫明請求事項。請求事項嚴格限于“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同時寫明事實與理由。
(二)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
二、管轄法院
本院為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工作提示】
申請人應當提供被申請人即債務人能夠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的地址或聯系方式,確保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第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身份信息,詳細列明請求事項,并寫明事實與理由。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因票據喪失申請公示催告的,應提供票據存根、喪失票據的復印件、出票人關于簽發票據的證明、申請人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證據。
(四)委托手續。
二、管轄法院
本院為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第十一章 民事管轄案件
第一節 民事管轄上訴案件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民事管轄上訴案件,由原審法院向二審法院移送上訴案卷。移送材料包括:
(一)上訴案件移送函;
(二)上訴狀一份;
(三)原審裁定書三份;
(四)原審卷宗正卷和副卷;
(五)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需核查種類和數量,確認無誤后簽收。
二、送達情況審核
審核一審法院是否向被上訴人送達上訴狀,是否有完整的郵寄單據或送達回證等。公告送達的,需有公告發布載體的原件或復印件。未完成送達程序的,向一審法院退回所移送材料。
三、立案和移送
在辦案系統引入原審案件信息,編立“民轄終”案號后,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工作提示】
一、民事管轄上訴案件不收取上訴費。
二、因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民事案件一審審理程序尚未結案,部分法院向二審法院移送的卷宗未進行正式裝訂,如該卷宗易造成紙頁脫落或散失,應當連同其它案卷材料退回原審法院處理后重新上報。
三、一審裁定駁回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該民事裁定書可以只送達原告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可以只向原告送達;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的,上訴狀可以只向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送達。
第二節 其他管轄案件
【辦理流程】
一、下級法院移送卷宗和案卷材料,報請指定管轄、報請協商管轄和提級管轄,或本院依職權提級管轄、指定管轄、依職權商請管轄或收到其他法院協商管轄的案件,根據相關請示文書或審批文件編立“民轄”案號后,移送有關審判部門審查。
二、本院依職權監督或依當事人申請監督的管轄案件,編立“民轄監”案號,移送有關審判部門審查。
第十二章 執行案件
第一節 申請強制執行
【辦理流程】
一、申請執行案件應重點審核的事項:
(一)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一份。載明請求執行的裁判文書案號、請求具體事項及事實理由。申請執行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具體的標的額,同時要求執行相應期限內利息的,應當明確該期限內利息的具體數額。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3.經與原件核對的生效的法律文書復印件。二審生效的,需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復印件。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的,需提交該文書的原件及執行證書原件。
(二)案件是否屬于申請人執行案件范圍,并屬于本院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級別管轄標準參照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3.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強制執行效力的司法懲罰決定書、訴訟費用執行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由本院審判部門移送執行。
5.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三)申請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的,需審核確認該裁判文書已經生效?,F場審核無法確認的,由立案部門聯系承辦法官或審判輔助人員確認并做好溝通記錄,但不得要求當事人自行向相關審判人員索取法律文書生效憑證。
(四)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從該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應予受理,并移交執行部門作出處理。
二、立案和移送
(一)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接收申請材料,出具材料接收憑證。
(二)接收材料后七日內立案,并將案件及時移送執行部門。
【工作提示】
一、申請強制執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不符合立案條件,經釋明后仍堅持要求立案的,應當登記立案,并對相關問題作出書面提示事項附卷移送執行部門。
二、其他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執行或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執行裁定書指定本院執行的,經審核無誤,立案后移送本院執行部門處理。
三、裁判文書生效后債權人轉讓債權,受讓人申請執行的,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債權轉讓的證明。
四、因公司合并、名稱變更等原因,申請執行人與裁判文書當事人不一致的,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主體變更的相關證明。
第二節 執行異議
【辦理流程】
一、執行異議案件重點審核的事項:
(一)異議人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申請書僅列明“異議人”,不需列明其他當事人。載明生效裁判文書作出法院和案號。載明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
2.異議人是案件當事人的,需要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和相關執行文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送達地址確認書。
(二)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所依據的生效裁判文書必須是本院作出的民事一審案件或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且該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1.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2.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3.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4.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5.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二、立案移送
(一)執行異議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二)在立案系統輸入案件信息后,編立“執異”案號,將案件移送相關審判或執行部門。
【工作提示】
一、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二、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通過書面或電話方式,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三、執行異議案件不收取申請費。
第三節 執行復議
【辦理流程】
一、執行復議案件重點審核的事項:
(一)復議申請人應當提交復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有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關證據材料和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執行復議案件由下級法院向本院移送。復議人直接向上級法院復議的,告知其向原審法院提交復議申請。復議人經釋明后仍堅持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接收后將當事人復議申請移送執行法院。
二、立案和移送
在立案系統輸入案件信息后,編立“執復”案號后將案卷移送執行部門。
【工作提示】
一、執行復議案件不收取費用。
二、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三、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節 其他執行案件
【辦理流程】
一、其他執行案件類型
執行監督、執行協調、執行保全、執行請示等案件,由本院執行或審判部門移送立案部門審核后立案,審核無誤后分別編立“執監”、“執協”、“執保”、“執他”案號。
二、材料審核和立案
執行部門向立案部門移送執行監督、執行協調、執行請示類案件的,應當審核是否有執行部門負責人簽批的書面單據。
【工作提示】
一、執行保全案件是立案部門訴前保全移交執行部門的,可直接根據保全裁定書進行立案后再移送。
二、執行保全案件是審判部門訴訟保全移交執行部門的,由審判部門移送立案部門立案。
第二部分 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檢察機關移送的刑事一審案件
【辦理流程】
一、接收、核對檢察院移送卷宗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移送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立案部門應當詳細核對卷宗材料,包括公訴狀、出庭函、偵查卷宗、光盤、證物等,對材料名稱和數量進行核對后,在檢察機關移送文件上簽字。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統將案件信息錄入,依據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移送卷宗和證物材料時,要根據材料名稱和數量進行登記。
【工作提示】
一、刑事卷宗和案件材料應流轉及時無誤,有詳細的登記和簽收記錄。
二、檢察機關移送材料不齊或有誤的,應當及時聯系檢察機關補正,并做好記錄。
第二章 刑事自訴案件
【辦理流程】
一、審核刑事自訴狀
當事人提交刑事自訴狀,列明自訴人和被告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具體的訴訟請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證據的名稱、來源等;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二、審核是否符合自訴條件
自訴需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三、立案審查
對自訴案件,立案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刑訴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四、移送
在系統將案件信息錄入,依據審判庭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庭。移送卷宗和證物材料時,要根據材料名稱和數量進行登記。
第三章 刑事二審案件
【辦理流程】
一、接收、核對一審法院移送卷宗和上訴材料
刑事二審上訴案件由一審法院負責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主要審核上訴材料是否齊全,包括卷宗數目、案件移送函、上訴狀或抗訴書、判決書、換押證四聯單。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統將案件信息錄入,依據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第四章 刑事申訴
【辦理流程】
一、刑事申訴應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申訴應提交的申訴材料
1.申訴狀:申訴狀需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及事實理由,落款處有法人簽章或自然人簽字、按捺手印。
2.主體證明:申訴人是原審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訴人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應提供戶口頁、結婚證或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訴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3.代理手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原審裁判文書:一、二審裁判文書的復印件,如已經法院復查,還需該法院復查駁回通知書復印件。
5.證據材料:支持申訴請求的證據材料復印件等。
(二)管轄法院
當事人提出申訴的生效裁判,應為本院作出。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的,應已經下級法院復查并被駁回。未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復查,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的,告知當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出申訴。
(三)提出申訴的主體資格
提出申訴的主體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四)申訴期限
申訴人應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申訴;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統將案件信息錄入,依據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工作提示】
一、刑事申訴遵循逐級申訴原則,申訴人應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訴,經復查駁回的才能向上一級法院申訴,越級申訴的一般不予受理。
二、案外人提出申訴,如無法提供原審裁判文書,可不作強制要求,但應提交其合法權益受到生效裁判損害的必要證據材料。
第五章 其他刑事案件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立案事由一般為下級法院報請研究的請示事項或報請延長審限。該類案件編立“刑他”案號。
二、立案和移送
在系統將案件信息錄入,依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審判部門。
第三部分 行政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行政一審
【辦理流程】
一、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審核訴狀
訴狀中列明當事人地位,標注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有具體訴訟請求;
有具體事實與理由,且內容不得出現涉及違反法律政策或含有人身攻擊性、侮辱性言辭;
落款處有原告簽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有自然人簽字(不會寫字的應按手?。?;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起訴日期。該日期與實際起訴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訴材料憑證上簽收日期為起訴日期。
(二)審核訴訟主體資格
1.原告資格
原告應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5)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6)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2.被告資格
在審核被告主體資格時,應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1)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除外。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5)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6)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8)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9)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10)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3.形式條件
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如原告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的,僅提供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即可,無需提供原告身份證件原件。
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被告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證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證件或證明,可為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號碼,駕駛證、軍官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復印件。無法提供上述材料,可通過其他證據足以區別于他人的,亦可視為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供其工商登記材料。
(三)審核起訴期限
1.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2.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的兩個月期間的限制。
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只要能證明行政行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當事人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審核委托手續
如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立案,除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相關材料及復印件: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為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或領取工資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當事人、被推薦人同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需注明“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僅寫明“特別授權”,但未注明上述內容的,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當事人拒絕補正的,告知當事人視為一般授權。
(五)審核證據材料
原告應提交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及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審核時一般審核原告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必要時可核對原件。如認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可能的,應當核對原件。
二、確定管轄
行政一審案件按照以下步驟和方法確定管轄:
(一)確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除外: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10.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11.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12.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13.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1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確定屬于本院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包括: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三)確定屬于本院地域管轄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四)特殊規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部分一審行政案件施行跨行政區域管轄:
1.以天津海關及各隸屬海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以我市市級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管轄,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和因市級行政機關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除外;
3.環境保護行政案件由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予以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工作提示】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工作應當符合立案登記制的規定,不得無故不予接收材料、不予立案。
二、行政案件的起訴內容需符合法律政策,如出現違法違規內容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行政一審案件沒有規定的內容可參照民事一審程序辦理。
第二章 行政二審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行政二審上訴案件由一審法院負責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立案部門。二審法院審核上訴材料是否齊全,包括:
(一)上訴案件移送函;
(二)卷宗(登記薄記載的卷宗數目與移送函載明數目以及實際卷宗數目一致);
(三)判決書或裁定書三份;
(四)上訴狀一份;
(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副本或復印件;
(六)上訴狀、答辯狀和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等材料的送達回證、郵寄單據;
(七)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八)當事人的主體證明材料、委托手續。
二、立案和移送審判庭
(一)將案件信息錄入立案系統(引入原審案件案號后相應信息將自動生成,信息不準確、不全面的,應當補正或補充)。
(二)依據審判庭職能分工將案件移送相應行政審判庭,移送時詳細核對卷宗數目和證據目錄,并由接收人員簽收。
【工作提示】
1.一審裁定不予立案的上訴案件,無需交納上訴費用。
2.行政二審案件工作注意事項可參照民事二審案件辦理。
第三章 行政申請再審
【辦理流程】
一、材料審核
(一)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正本、副本均需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提交“申訴書”或“申訴狀”的,要求其改正,拒絕改正的,不予接收;
2.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
3.委托手續;
4.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作出的,應同時提交一、二審裁判文書;生效裁判系發回重審后上訴或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訴訟過程中形成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再審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2.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其中法定事由為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八項再審事由,需在申請書中明確列明;
5.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拒不補正的,不予接收材料。
(三)申請再審期限
1.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2.申請人依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四種事由申請再審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事實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立案和移送
對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立案移送相應審判部門,并應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工作提示】
一、當事人對生效裁定提出再審申請的,僅限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種裁定,有關管轄權的裁定,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指令立案審理裁定等非終局性的裁定均不能申請再審。當事人對按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的,告知申請人針對一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
二、雙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且符合立案條件的,分別接收材料后合并為一案進行登記。對已經立案后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接收材料后填寫書面提示單,登記至前案項下并移交審判部門,審查期限重新起算。前一案件結案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另行立案審查。
三、對一審裁判申請再審的應注意核實各方當事人是否上訴,案件尚在上訴審理期間的,不予接收材料。
四、行政申請再審案件不收取申請費。
五、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定申請再審期間要求、申請再審主體要求或者對不能申請再審的裁判文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告知再審申請人并做好釋明工作。
第四章 其他行政案件
【辦理流程】
一、行政依職權再審審查案件、抗訴再審審查案件和行政再審案件的材料審核和立案流程,參照相關民事審判監督案件。
二、行政賠償類案件的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等,參照行政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核和立案
第四部分 賠償救助類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自賠案件
【辦理流程】
一、自賠案件應重點審查以下事項:
(一)再審刑事判決改判無罪,原生效判決是本院作出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當事人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載明以下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三)當事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具體要求可參考民事案件。
(四)當事人應當提交一、二審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復印件。
二、立案移送
(一)該類案件編立“法賠”案號。
(二)立案后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章 向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案件
【辦理流程】
一、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屬于向上級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案件范圍
(一)下級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當事人不服該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或該院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當事人經向人民政府復議后不服該復議決定或該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
(一)當事人需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參考當事人申請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
(二)當事人需提交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
(三)當事人需提交下級人民法院賠償決定書、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或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或復議決定的證據。
三、立案移送
(一)該類案件編立“委賠”案號。
(二)立案后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章 司法賠償監督審查案件
【辦理流程】
賠償請求人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可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須提交申訴書。申訴書內容可參考賠償申請書。
(二)申請人須提交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等。
(三)申請人須提交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書復印件和其他證據材料。
二、立案移送
(一)該類案件編立“委賠監”案號。
(二)立案后移送本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工作提示】
申請國家賠償、申訴,明顯超過合理期限的,要求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司法救助案件
【辦理流程】
一、司法救助案件由相關業務部門移送立案部門立案。
二、移送材料需有該移送部門負責人簽字。
三、該類案件編立“司救×”類案號。
如您有勞動法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與天津勞動律師宋輝律師聯系。勞動法咨詢電話: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