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效力級別】天津市勞動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發文字號】津人社局發〔2019〕21號
【實施時間】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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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現將《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2019年7月12日
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防范和制止各種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提供明確、詳實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舉報人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虛構、隱瞞事實,騙取、冒領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單位協同個人、其他機構違規獲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虛構、隱瞞事實、違反相關規定、協議,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協同單位、個人或其他機構違規獲取社會保險基金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或與單位、個人串通,默許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六)個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工作。
第六條 舉報人可采取當面、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舉報人舉報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市、區人社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受理和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7〕5號)、《市人社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執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9〕5號)的規定辦理。
舉報人舉報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統一安排,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單獨列帳,??顚S?。舉報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由案件辦理單位在結案后及時向市人社行政部門申請對舉報人獎勵:
(一)實名舉報,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聯系信息;
(二)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社會保險基金損失;
(三)舉報線索涉及的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在被舉報前未立案的。
舉報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效或舉報人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無法辦理獎勵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九條 兩名或兩名以上舉報人對同一事實進行舉報的,按照舉報時間以第一時間舉報人為獎勵對象。聯名舉報同一違法違規行為的,視為一名舉報人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第十條 舉報獎勵金額根據查證屬實的違法違規金額確定,具體標準為:
查實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按照查實金額的1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獎勵200元;查實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應當給予獎勵的,由案件辦理單位在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社會保險基金違規案件舉報獎勵申請表》(附件2),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批準獎勵事項后,應當及時通知案件辦理單位,由案件辦理單位通知舉報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門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舉報人自收到領取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人辦理獎金領取手續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舉報人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簽署委托文書,受托人應持有委托文書及舉報人、受托人雙方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采取非現金形式支付。
第十四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信息;不得向被調查單位或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對舉報人的宣傳報道,須征得舉報人同意。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和發放程序
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
附件1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和發放程序
一、舉報案件的辦理
(一)涉及社會保險欺詐問題,由市、區人社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查部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受理和查處有關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7〕5號)、《市人社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執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9〕5號)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獎勵申請和審批
舉報案件辦結后,舉報人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獎勵條件的,由案件辦理單位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并附案件相關材料,交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審核并報請局領導審批。
三、獎勵發放
經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審核,舉報人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獎勵條件并經局領導同意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及時通知案件辦理單位;案件辦理單位通知舉報人到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舉報人自收到領取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辦理獎金領取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領取獎金采取非現金形式,提供同名銀行卡或存折賬號,用以接收市人社行政部門支付的獎金。
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在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制作的領款憑證上填寫身份信息并簽名。
四、檔案留存
案件辦理單位留存舉報案件相關檔案。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留存獎勵申請材料、獎勵發放材料。
附件2: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申請表
申請單位 |
(案件辦理單位)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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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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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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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 基本信息 |
(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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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線索及案件查處概況 |
(案件辦理單位填寫,也可附結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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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實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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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勵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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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部門意見 |
(部門負責人) |
案件辦理單位負責人意見(單位蓋章) |
(單位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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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意見 |
(基金監督機構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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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行政部門領導意見 |
(分管基金監督業務的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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