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效力級別】司法政策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司〔2008〕12號
【實施時間】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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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司法行政裝備處: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來電來函請示關于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的有關事宜。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況,對外委托文件制成時間鑒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鑒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鑒定三個月以內的制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鑒定機構能鑒定六個月以內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鑒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托案件的鑒定條件和鑒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二、由于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鑒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鑒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溫度、濕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鑒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制成時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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