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在用工實務中,因工作管理職責或程序的情形,導致部分員工在工作中存在接觸公章的便利。而在具體爭議中,除特殊約定或說明外,公章即為判定代表用人單位意思表示的直接標準。由此可知,在勞動爭議程序中,如員工出具蓋有公司公章的證明、協議、承諾等文件,用人單位一般無法進行有力反駁,除個別明顯違反邏輯、違背常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外,最終只能按照蓋章文件的內容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應當就僅加蓋公章的行為對此類特殊員工的效力問題進行特別說明。另外,不建議通過規章制度的方式對此類問題進行調整,一則上述情形并非共性問題,二則以制度方式體現,反而使用人單位正常的管理程序變得更為復雜,徒增繁瑣。
【注意事項】
首先,“聲明”一般對不特定的公眾進行說明,而“申明”強調鄭重程度,故建議對此類個性問題以“申明”方式確定。其次,簽署該文件必須以員工接觸公章為前提,沒有必要全員簽署,同時,申明文件也必須就員工接觸公章的客觀事實進行確定,以此奠定此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基礎。另外,措辭方面應盡量將涉及員工事宜的全部文件全部包括,同時將適用于不特定人員的共性文件(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章程等)進行除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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