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終止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原則上不受任何限制,即使員工存在病假、工傷、三期等阻礙勞動合同正常解除的情形,只要員工同意,都可以通過協商解除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由于勞動法不同于民商法,國家行政干預的成分較多,因此,往往導致解除協議因違反勞動用工的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員工合法權益而導致無效,屆時將產生勞動關系恢復、社會保險補繳、已付費用追繳等一些列后續不良結果,據此,解除協議的簽訂及條款編撰,是企業離職管理的最核心內容。
天津勞動律師提醒您注意事項
1、明確協商解除的提出方,勞動者提出則無經濟補償,企業提出則有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
2、一次性支付的補償費用中不應包括工資、帶薪年假、加班費等法定項目,以防止協議無效;
3、如存在社會保險或公積金補繳,應當以特別條款單獨列明;
4、解除時間應當明確具體,繳納社會保險的最后時間也應當單獨明確,實務中,有可能二者并非同一時間;
5、應當設定保密條款,最大限度杜絕員工外泄調解內容;
6、應當設定離職交接條款,已保證企業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7、如存在保密或競業限制內容,則應當獨立于本協議之外,不能以此協議覆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全部文件;
8、根據不同的解除類型,設定支付時間、協議生效等常規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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