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進一步有效控制,各類企業均已陸續復工復產。但由于疫情因素的影響,不排除企業暫時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的情形。據此,實務中員工暫時待崗的現象將普遍顯現。雖然,企業單方待崗屬于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審判實務中亦多數認定無需員工同意。但待崗的性質畢竟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加之因待崗派生出的相關問題亦需要事前明確,故簽訂待崗協議應是待崗程序的必備環節。
【法規索引】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28.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與本單位富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待崗或放長假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并就有關內容協商簽訂專項協議。
《關于做好困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7號)
對不能提供全時工作崗位的困難企業,應允許放假待崗的職工從事其它有報酬的勞動,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保留原有的勞動關系,相應調整合同內容;企業恢復生產時,應先通知本人返崗,逾期不歸者,企業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注意事項】
待崗協議書應當至少具備如下內容:
1、待崗原因:雖然簽署了協議,但就待崗的理由或原因也應當進行明確,避免日后因待崗原因違法導致協議無效。
2、待崗期限:應當有具體的時間段,不建議長期待崗或設定一個不明確的待崗終止條件,如此將不利于后期對待崗人員的管理。但如果目前疫情影響而無法預判待崗期限的,應設定隨時返崗的內容。
3、待崗期間待遇:待崗與勞動合同中止性質上仍存在區別,后者企業可以暫停勞動合同的相關義務(停繳社保和公積金)。但待崗情形下,特別是因疫情影響導致的停工待產,原則上應當發放最低工資或生活費,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也應當由企業擔負(個人部分除外)。
4、待崗期間管理:正常在崗所享受的相關假期,在待崗期間應不再執行。但年休假等,雙方可以協商。另外,待崗期間是否可以從事第二職業,應視具體情形而定,如待崗時間較長或企業短時內無法恢復經營,應適當放寬對員工的限制。另外,工傷問題應予明確。
5、復工報到:明確復工情形及復工流程,避免員工不配合復工時無法處理。
6、信息送達:因待崗期間企業無法有效掌握員工動態,因此應當明確相應聯系信息,避免后期聯系障礙導致企業無法有效管理待崗員工。
【參考范本】
《待崗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鑒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友好協商,就疫情防控期間的用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自2020年 月 日起甲方安排乙方待崗,待崗暫定至2020年 月 日結束。根據疫情防控情形以及甲方經營情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返崗,但須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如待崗期間結束時仍不具備返崗條件,則待崗期間予以順延,順延期限以甲方通知為準。
二、待崗期間國家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甲方規章制度設定的任何假期均不再適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適用的除外)。
三、待崗期間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費 元。社保及公積金個人部分費用由□甲方 □乙方擔負。待崗期滿后甲方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安排乙方上崗,乙方應予以服從(工資待遇不低于待崗前標準或與待崗前基本相當)。
四、待崗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政府及居住地社區機構關于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要求,盡量減少外出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為,除乙方因工作原因發生傷害外,乙方人身傷害事件均不予申報工傷。
五、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如下送達信息:
甲方: 乙方:
如上列送達信息發生變更,變更方應于發生變更情形后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未予通知或逾期通知的,對方以原信息送達相關資料的,視為有效。
六、甲乙雙方在此確認:雙方對本協議條款認識一致,不存在任何歧義,雙方簽章捺印均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瑕疵因素。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2020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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