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6月24日17時30分,周某下班后搭乘同事摩托車行至某監測站下車后進入GXXX環城高速公路在應急車道行走。18時齊某駕駛小轎車與道路左側護欄以及位于應急車道內的周某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事故認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有過錯。但齊某在應急車道行駛的過錯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于周某,故認定周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責任。周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肱骨上段骨折、右側股骨骨折、左側第2-10肋骨骨折、腰1椎壓縮性骨折、右側腓骨骨折。2017年10月,周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周某從工作地點到住所地除了在高速公路外,還有其他道路可以行走。其下班途中進入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走,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同時不具備合理性,不屬于“合理路線”,該作出不予認定結論。周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結論,重新認定工傷。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對“合理路線”的理解應當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線”兩個方面的合理性。如周某所述,在修建高速公路以前,存在的人行路,此為周某等村民經常行走路線,但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后,公路占用了原來的路線,走其他的路線需要繞行一定的距離,部分村民為了便捷,常常從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上通行。即使按照周某所述,從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某行走高速公路應急車道回家,具有合理性,即下班線路的“線”具有合理性,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周某事故現場道路為全封閉、單向行駛的高速公路,故其不具有“路”的合理性,據此,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應屬無誤,周某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高公路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其目的是為了保障高速公路運營安全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車輛的行駛安全,因此,從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為行人道路理解。因此,周某進入高速公路的應急車道行走,不應認定為上下班的合理途中,更不能認定為合理路線,如此類情形認定工傷,則勢必導致法律邏輯的悖論,據此,人社局與法院對此均予以否定性評價,應屬無誤。
【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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