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孫某為甲物業公司保安。2017年10月20日,甲公司保安經理張某安排孫某巡樓,孫某以腰部扭傷為由予以拒絕,二人為此發生爭議,進而互相毆打,互毆過程中孫某被張某打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耳鼓膜穿孔,頭外傷。2017年11月,孫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受理后認為:孫某行為不屬于因工履職受傷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認定結論。孫某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結論,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孫某因工作安排與同事發生爭執而受到暴力傷害,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工履行受傷的工傷認定情形?!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本案中,孫某在甲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7年10月20日甲公司保安經理張某安排孫某從事巡樓工作,孫某因腰傷不能巡樓與其發生糾紛并被打傷,該受傷并非因履行保安工作職責造成,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當,孫某關于撤銷不予認定結論,重新認定工傷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孫某與甲公司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關于甲公司工作安排及張某行為是否合法問題,與工傷認定并無直接關聯。孫某拒絕服從甲公司工作安排而被打傷的情形,不屬于因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法院予以維持的結論均無不當。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工傷情形,應重點注意工作履行的實際情況,因工作因素而引起的暴力傷害,外延要大于正常履行受到的傷害,故不宜擴大此類工傷認定的范圍。
【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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