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8日,王某與甲駕校公司簽訂承包協議,協議約定:“王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王某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向甲公司支付管理費、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考試設備使用費等,王某自購車輛并承擔養路費、保險費;王某在征得甲公司書面同意后,在合法的范圍內可用甲公司的名義做招生廣告,發生的糾紛,引起的一切法律、經濟后果由王某承擔”等內容。該承包協議每3年續簽一次。同時,雙方也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某擔任教練職位,工資發放形式為承包制、承包經營合同制,薪資報酬為按按承包經營合同結算”等內容。2020年7月,王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王某主張,其持勞動合同要求甲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甲公司反持承包協議向社?;椴块T抗辯不存在勞動關系,為此特提出確認勞動關系請求。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王某與甲公司既簽訂承包協議又簽訂有勞動合同,二者雖可同時存在,但應以雙方實際履行情況判斷合同履行的真實意思表示。經本委查明:甲公司存在承包掛靠之教練和固定月薪制教練兩種人員。承包掛靠制教練以甲公司的名義招攬學員,甲公司按照承包協議扣除相應費用后向此類教練支付費用,甲公司對此類教練的工作時間和招收學員人數不做規定,由其自行安排,此類教練在甲公司限定的招收學員費用范圍內自行確定費用。王某確認其屬于此類人員。對此本委認為:雙方實際履行的是承包協議,而勞動合同應為甲公司基于國家市場管理需要而簽訂的形式協議,雙方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故王某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應兼具人身及財產依附性。根據在案證據可見,王某以甲公司名義自行對外招收學員,其自行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掛靠在甲公司,王某擁有車輛所有權,甲公司對車輛不進行任何管理。甲公司對王某招收學員人數并無規定,亦不向王某發放工資,雙方按照招收學員人數進行內部費用結算,且雙方約定王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綜上,王某系自帶勞動工具、自行承擔經營風險,且不受甲公司管理制度、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根據承包經營合同結算費用,甲公司不向王某安排工作任務,不對其工作時間進行管理,也不向王某發放工資,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故王某主張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通過一審在案證據可以確定雙方確實存在內部承包經營關系。然內部承包經營關系的存在并不當然排斥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雙方勞動合同就工資發放形式、薪資標準的細化約定,并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而雙方在勞動合同做出約定的基礎之上再行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應視作對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的補充。據此,雙方既存在勞動關系,又存在內部承包經營關系,二者并行不悖。甲公司僅以其與王某除簽訂勞動合同之外還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且雙方實際履行該承包合同為由否認其與王某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依據不足。人身依附性的具體表現應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王某在征得甲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甲公司名義對外招收和培訓學員,其以甲公司名義招收和培訓學員時應需遵守甲公司要求,此外,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王某在承包期內需嚴格控制學車價格浮動幅度,王某需經甲公司書面同意后方可將價格調整至該幅度之外;上述合同中還約定,王某帶教的學員需在甲公司所屬的交通法規學校學習交通法規并在該校參加考試。故王某在一定程度上需接受甲公司的管理,雙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綜合以上分析,除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亦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之因素,王某與甲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亦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一審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王某與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評析】
認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或條件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主體資格、人身隸屬性、財產依附性、業務組成部分、社保關系等諸多內容。但最本質或核心的要件應為用工管理的事實,前述判斷標準也多是在此要件的基礎上進行的表象設定。結合本案,首先明確勞動合同與承包合同并行不悖,二者并不排斥,此點仲裁和二審法院均已認定。其次,實際用工管理行為應與行業指導和約束行為進行區分。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二審法院將王某基于駕駛員培訓行業規范和甲公司經營指導方面的約束事實認定為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管理與被管理的勞動關系核心要素,值得商榷。仲裁認定雙方無建立勞動關系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認定雙方實際履行承包協議而無實際管理行為,通過二者結合后的綜合判斷,應當認定王某與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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