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楊某為甲公司司機,2021年10月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2021年12月,楊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未休婚假、陪產假的工資。甲公司辯稱: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年假應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申請,如員工未予申報,視為對當年度年假的放棄。至于婚假和陪產假,二者發生的時間在2018年5月和2019年11月,均已超過仲裁時效。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甲公司關于年休假設定的制度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其認定楊某放棄年休假的觀點不予認定。關于未休婚假、陪產假調休或折算的問題,因已超過仲裁時效,故不予支持。據此裁決甲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駁回楊某其他仲裁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楊某婚假、陪產假確已超過仲裁時效,故其要求折算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三孩新政背景下,勞動者的婚假、產假、陪護、育兒等假期均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和變化。對各類假期如何計算核定,未休假期如何折算、是否受時效限制等問題,仍需各地出臺進一步的細則予以完善。至于婚假和陪產假,其均是基于特定的婚育事實而產生,故在無明確指引性要求的前提下,適用仲裁時效進行處理,并無明顯不當。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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