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盧某自2010年9月起與甲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6年10月,甲公司以盧某存在甲類過失,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為由將其辭退。盧某為此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甲公司辯稱:盧某在因工作糾紛向領導反映問題和同事討論的過程中,對其直屬主管存在侮辱、誹謗、人身攻擊的言辭,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無不當。甲公司提供盧某簽字的員工手冊規定:危害或威脅公司內任何人士;發表虛假或者誹謗性之言論,從而影響公司、客人或其他員工的聲譽,構成甲類過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同時,甲公司提供的盧某與同事的聊天記錄顯示:盧某有“這女人臉皮太厚,講它是垃圾都抬舉它,它就只配是一坨屎”,“已經把它拉黑了,這坨屎太臭”,“這個畜生缺德事一樁接一樁不怕遭報應”等內容,另外甲公司還申請其員工王某(分管盧某部門的副總)、張某(甲公司財務)、吳某(盧某同事)三人出庭作證,證實:盧某在日常工作中會在同事面前說一些帶有詛咒或者侮辱性的話,甚至在同事微信群里對一些員工的稱呼帶有侮辱性,很是缺乏尊重的內容。盧某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是私人聊天,不是工作場所不涉及工作評價,不構成侮辱誹謗;對證人證言不認可,稱證人均與甲公司有利害關系。同時盧某認為雖然其簽收員工手冊,但該制度未經民主協商程序,不能適用。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盧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其言語多有侮辱、誹謗甚至謾罵同事的內容,上述內容已經超出了正常負面評價的合理限度,故甲公司根據規章制度對其作出辭退處理并無不當,其賠償金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故本院確認上述證據于本案中具有證明效力。從甲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盧某數次對同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語,其用語較為不堪,顯有不實之處,該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屬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甲類過失行為。甲公司為嚴肅勞動紀律,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盧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仲裁、法院對盧某存在違紀事實的認定應屬無誤,但對規章制度民主協商程序的問題并未過多涉及。對此,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盧某對同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語,此行為應予否定。同時,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即使盧某未在工作時間發表不當言論,也不能阻卻對其行為違法性的認定。再有,即使甲公司無規章制度,該行為仍可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處理。綜上,此類行為最好由制度依托,無制度依托的,可以考慮按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職業道德處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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