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0月,馬某由甲勞務派遣公司派至乙公司從事司機工作。2021年5月,馬某以甲乙二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爭議,要求二公司連帶向其支付工資差額59780元。理由為其未勞務派遣員工,其與乙公司正式員工姚某都是司機崗位,而且運輸路線、工作時間等均相同,但二者工資相差甚遠,故要求按照共同同酬原則補發工資差額。對此,甲勞務派遣公司認為該爭議與其無關,乙公司則認為:姚某未2009年入職的老員工,其與馬某無可比性,不能適用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原則。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勞務派遣員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并非簡單的薪資等同,現馬某不能舉證其具備主張同工同酬工資差額的情形,故其請求應予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種工作適用同樣的報酬分配方法,并非指兩個相同崗位的勞動者薪酬完全相同。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因工作經歷、工齡、工作經驗等不同而有所差異,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有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職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因此,馬某要求補發工資差額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勞務派遣的用工實務中,大量的勞務派遣員工甚至勞務派遣公司均對同工同酬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誤解,即將“同工同酬”理解為“同崗同酬”。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中,對同工同酬進行了如下解釋: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知,崗位相同僅是適用同工同酬的前提而已,在滿足相同勞動量并取得相同的工作業績之時,才存在討論同工同酬的必要。特別是案例中員工工齡、閱歷存在差異的情形,一般不會認定適用同工同酬。因此,雖然實務中差異對待勞務派遣員工的情形普遍存在,但具體維權的進程,較為困難。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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