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羅某自2016年入職甲公司從事汽車維修工作,因其社會保險在原單位繳納,故甲公司未予羅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予其繳納社會保險。2019年3月,羅某在工作中不慎將左腳砸傷,雙方為工傷事宜發生爭議。甲公司認為羅某與其為勞務關系,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故羅某不屬于工傷情形。羅某對此不予認可,并自行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后經調查取證,最終作出認定工傷的結論。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在其原單位案外人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并不影響其與原告甲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亦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故人社局認定工傷并無不當,甲公司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為典型的雙重勞動關系的情形。在此種模式下,吳某與甲公司當然的存在勞動關系,而甲公司以其與羅某不存在社保關系為由不予承認勞動關系的抗辯主張,自然不成能成立。其作為接受員工勞動收益的實際承受主體,自然應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針對此種情形,實際用工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相應程序,單獨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以防控相應風險。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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