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為甲公司員工,甲公司為張某在廠區安排了職工宿舍。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間,張某在甲公司宿舍居住。2015年5月開始,張某因戀愛與女友共同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11月張某下班返回租住房屋時發生交通事故,經認定張某對事故無責任。此后,因工傷認定問題發生爭議,張某于2015年12月自行申報工傷,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后,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節錄。甲公司訴訟主張:公司為員工提供住宿的宗旨,在于便于提高工作效力、杜絕工傷等意外事件,張某長期在宿舍居住,故不存在上下班路經交通事故地點的客觀事實,故因其在外租房導致的交通事故不能按照工傷處理。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人社局對張某的同事、女友及房屋出租人進行了查訪,并對醫療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段示意圖、居住證明進行了審核,在此基礎上作出工傷認定書結論正確。甲公司認為張某私自在外居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負擔,是對法律規定的不當限縮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
工傷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雖張某從宿舍搬出在外租房居住,事實上確實增加了發生工傷的風險,但此情形不能作為用人單位免予承擔工傷責任的理由。加之張某戀愛交友在外租住房屋,也應視為正常的生活需要,故人社局作出工傷結論符合工傷認定規則,并無不當。
【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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